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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: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(2017年7月22日公安部令第146号发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)
site_name: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
content: #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
(2017年7月22日公安部令第146号发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)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。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、体积及货物损失后,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。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,按照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。
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,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,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,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,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。
publish_time: 2018-05-01T00:00:00+0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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